关于开展2024年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征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推动原创性、颠覆性技术攻关和标志性产品推广应用,加速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生物制造“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市场推广”一体化发展能力,现组织开展2024年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面向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及添加剂、生物制药、化妆品、生物基化学品、生物能源、生物基材料、酶制剂、天然产物生物合成、专用设备及材料等重点领域,聚焦以下类型,征集技术水平先进、经济效益明显、推广价值突出的标志性产品。
(一)重大创新型。属于具有颠覆性、引领性的重大创新型产品创制,已实现量产或完成产业化验证、处于商业化早期,大规模生产后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二)关键提升型。属于关键领域、关键环节的新型产品创制,有助于解决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增强关键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性,提升产业链发展质量和水平。
(三)规模替代型。属于对大宗工业产品传统生产方式的替代,具有技术、工艺或原料优势,在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可持续生产能力和产品品质、减少碳排放等方面有显著效益。
二、工作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物制造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装备制造企业等可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主体应具有良好的生物制造相关产品研发生产能力,各项管理运行制度健全,近三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申请产品的技术水平处于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可满足国家战略需求或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对于已实现规模化生产的产品,需具有较高市场占有率;对于尚处商业化早期的产品,需已完成中试验证并具有显著的产业化应用价值。鼓励融合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及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创新型产品提出申请。
(三)申请产品名称应准确、科学、严谨,符合行业和社会认知。原料、技术工艺与其他同类型产品具有明显区别且形成差异化竞争力的,可在产品名称前添加相应修饰性定语加以表征。终入选的标志性产品名称在自主申请基础上,由专家核定。
(四)申请产品及涉及的技术等应无知识产权纠纷,不涉及国家秘密等,申请主体对所申请产品拥有知识产权,其中申请产品涉及特殊审批、注册或备案等前置行政许可手续且申请主体为企业的,该申请主体应为相关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三、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主体按本通知要求,填写《2024年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二)核实推荐。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核实,可视情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研究论证,填写《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推荐汇总表》(附件2),于11月22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汇总表及申请材料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spc@miit.gov.c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5项,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产品数量不超过2项。
(三)名单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材料进行评议,形成2024年度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正式发布。
四、其他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开展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名单征集工作,对参与本项工作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主体给予指导;建立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库,对纳入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名单的产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现有政策渠道,为重大原始创新、关键产品创制、产业化应用营造良好环境,提升生物制造产品技术创新能力、研发生产能力和市场推广能力。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物制造标志性产品培育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产品提出申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好推荐工作;对列入名单的产品,指导申请主体巩固提升标志性产品质量和水平,提升产品创新能力、塑造新优势;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单位,可在财政、税收、金融要素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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