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母商标容易被驳回的几种情况
1.含有国名、地名的字母商标易被驳回
我国及外国的国家名称、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包含拼音)。凡是含有上述规定名称的字母商标都容易被商标局驳回。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及外国的国家名称、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国外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含有国家名称及著ming城市名称的字母商标一般会被引用上述条款驳回。
2.含有负面信息的字母商标易被驳回
部分含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因含义不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容易被商标局驳回。举个例子,假如某公司申请的商标名为Negro,但商标的中文意思是“黑鬼”,是对黑人的侮辱,会因为格调底下,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而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
3.缩写近似的字母商标易被驳回
有时候商标申请人为了突出字母商标的显著性而将企业名称的缩写字母注册成商标。因为英文字母只有26个,所以缩写名称的字母商标很容易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商标局驳回。比如:国美如果想在第12类(运输工具)注册“GM”商标就很容易和通用汽车公司的在第12类的商标“GM”近似而被驳回。
4.与中文译意相同的字母商标易被驳回
注册含有具体含义的字母商标时,商标局除了要对字母要素进行审查外,还要就其中文含义进行审查。有些字母商标因为其中文意译与他人在同类别注册的在先商标意译相同或近似而被商标局驳回。比如:在第18类中“宇宙”商标已于1982年成功注册,再以“universe”(中文意译是“宇宙”)在相同类别注册商标就容易被商标局驳回。
5.含有国际机构缩写的字母商标易被驳回
“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及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项规定,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及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字母商标不能与上述提到的国际组织名称相同及近似,否则,不但不得注册,甚至不能使用。
市场未动知产先行,这绝dui不仅仅是一个口号,品牌布局宜早不宜晚。注册商标时应找个靠谱的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是一项法律服务,归根结底,还是需要靠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法律态度来服务客户。很多名字的驳回是可以避免的,在申请人考虑不周的时候,代理机构应当承担起代理的责任,做好引导和分析。有需要注册商标的朋友,可以随时找我们咨询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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