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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的事宜

发布:2024-05-30 11:39,更新:2024-07-02 10:00

姓名中不仅仅包含人格利益,还衍生出了经济价值。因此,一些经营者选择以姓名注册商标,实现姓名权中的财产利益转移,从而在短时间内以Zui小的成本提升该产品企业的市场影响力。

这其中既有借助姓名商标,使企业声誉更上一层楼的优xiu案例,也不乏恶意攀附、蹭流量牟利、侵犯他人姓名权、破坏我国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不当商标注册。如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的火爆,董宇辉热度居高不下,东方甄选相关企业及时注册“董宇辉”系列商标,打造网红人物IP品牌;屠呦呦、莫言、袁隆平等我国知ming人物的姓名都曾经被他人恶意抢注为商标,引发全社会对抢注名人姓名商标现象的讨论热潮。

【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的原因】

姓名是对人的称谓,能够区分不同的人物。从申请主体来看,姓名商标注册分为以本人姓名申请注册和以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从姓名的类型来看,可以分为以自然人户口姓名申请注册和以网名、艺名、笔名等申请注册;从姓名的影响力来看,可以分为以名人姓名商标申请注册和以非名人姓名申请注册。

申请人选择将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一般出于以下几种目的:

一是证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影响消费者的判断。消费者在购买相关人物姓名作为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时,理所应当地将该商品与服务指向了该自然人,并将其职业、经历与商品或服务相结合,相当于以姓名的知ming度为该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进行“担保”。

二是借助姓名的知ming度,达到推广传播的目的。随着自媒体行业蓬勃发展,“网红经济”成为新业态,无数的“网红”脱颖而出。以其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能广泛吸引粉丝眼球,制造新闻话题,达到推广宣传的目的。

三是为转让商标、提起侵权诉讼等获得不法利益而恶意抢注他人姓名商标。部分商标申请人紧盯社会热点时事,第一时间将社会热点人物、文体明星姓名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独占,以期通过商标转让、侵权诉讼获得不法利益。这种行为不仅会侵害权利人的在先权利,还会造成注册商标资源的浪费,严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

【姓名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依据】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以下法律条款中,探寻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和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ming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是从基本法的角度,规定了作为自然人的人格权之一的姓名权保护的根本依据。

2.《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姓名作为文字的一种,能否作为商标注册,则需具体审查整体是否违反禁注条款。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5.《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以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的常见获准情形及建议】

以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致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常见获准注册的情形有:

(一)以本人或法定代表人真实姓名申请商标注册

以申请人真实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可以强化荣誉感,督促申请人认真做好品牌,增强商标辨识度。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该类商标申请常常获得支持。建议商标申请人尽快进行商标布局,及早注册,防止他人抢注。如“毛戈平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著ming化妆师毛戈平。以其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第44类“美容服务;化妆师服务”等服务类别上,已获准注册。如果其他申请人在未获得本人授权的情况下,以“毛戈平”申请商标注册,一般会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以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驳回。

(二)获得姓名权人授权

名人姓名具有广泛知ming度,为公众广泛熟悉,该姓名与特定的自然人已经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其背后的商业价值不可小视。以此类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姓名权和声誉,获得该姓名权人的许可。否则,此类申请难以获准注册,即便侥幸获准,也将面临商标异议甚至无效宣告等其他诉讼风险。大量抢注名人姓名商标,还将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

在实际商标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将姓名权人授权文书作为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或在商标审查机构发出审查意见书时作出积极回应。有效的授权文书应包含该姓名权人的有效证件信息、授权对象、使用范围等。否则,该商标一般会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驳回。如某工作室申请的第20132930号“陈道明”商标,因陈道明为知ming演员,故在审查过程中,审查部门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见书,要求其提供陈道明授权该工作室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及时提供了有效授权文件,该商标随即获准注册。“陈道明”商标的成功注册,是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在审查实践中确权与保护的典型案例,也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的题中之义。

(三)使用历史文化名人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古代历史上为公众所熟知的帝王将相、能工巧匠、才子佳人等的姓名、名号、别称等,通常来说,只要不带有歧视性或是不良影响,申请注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以历史文化名人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带有文化和商业的双重价值,对于提高地域品牌、产品知ming度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如第18679090号“康熙”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黄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注册后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之一便是“康熙”作为清朝第二位皇帝,奠定清朝兴盛根基,开创康乾盛世,被尊为“千古一帝”,以“康熙”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请求裁定书》,并不认为将“康熙”作为商标注册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影响,故对该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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