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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商标

发布:2024-05-27 11:22,更新:2024-06-30 10:00

商标注册除普通商标外,还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及近些年随着我国农副产品的发展,普遍受到重视的地理商标。


— 证明商标 —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特征。

证明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因此,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主体应当是依法成立,且对所申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如中国jiu业协会、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等。

— 集体商标 —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赋予作为其成员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以某种共性,表明生产经营者是某个集体组织的成员 , 从而与那些不属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生产经营者区别开来。因此,集体商标彰显的是共性特征,其申请注册主体应当是集体组织。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佛山市湖南省岳阳市商会、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西瓜产销联合会等。

单一的企业、个体经营者或者集团公司,例如:阳高县农业技术推广站、海宁市袁华镇经济建设服务中心、阿鲁科尔沁旗粮食总公司、兰州安宁区安宁堡乡人民政府等都不是集体性的组织,不能作为集体商标申请人。 

— 地理商标 —

地理商标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商标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地理标志是将生产的产品与产品产地的地理环境或人文环境结合后形成的,是鉴别原产于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标志,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如“金华火腿”、“库尔勒香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人应当是经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对该地理标志产品特定品质具备监督检测能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且其业务范围与所监督使用的地理标志产品相关。

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因是营利性主体 , 不能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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