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
1、申报的知识产权类型和获得时间不符合要求。
2、申请的专利只是在受理中,还未获得授权。
3、专利仅有授权通知书,但无缴费凭证,无法证明其法律保护状态。
4、非自有专利未办理转让手续。
5、转让专利无原始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所有权转让证明,无法确定原专利获取时间和所有权人。
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
1、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核算不洁,归集不规范,如总收入核算不准确,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未计入总收入。
2、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不在领域目录范围内。
3、主要高新技术产品与相关知识产权无关联,或知识产权未授权或不在有效期。
三、研发收费
1、研发费用核算不清、辅助账不完整、不规范或尚未建立,需要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编制。
2、研发费用真实性存疑,研发费用高于管理费,或占比过高。
3、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如研发人员年均费用远低于一般人员水平,直接投入占比过高,或不同研发项目支出金额结构完全一致。
4、委托外部研发支出未按80%计入研发费用,全额计入。
5、研发费用中的其他费用占比超过20%。
6、研发费用明细表与研发项目(RD)表不一致。
7、委托外部研发支出与附件材料中的产学研合作协议所列数据不一致。
8、无研发项目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报告内容相似,临时拼凑。
四、科技成果转化
1、缺少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难以判断成果项数。
2、科技成果转化附件材料混乱,装订无序,与汇总表内容不一致。
3、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单一,如仅有销售合同、发票、样品图片等无技术证明材料。
五、科技人员
1、科技人员材料简单,格式不规范,不符合要求,如缺少花名册,花名册中无法判断是否为科技人员。
2、人员数据在申请书与附件材料中不一致。
3、花名册中科技人员占比不达标。
六、组织管理水平
1、组织管理水平材料混乱,未逐项针对评价标准提供。。
2、证明材料单一,多数为制度或文件,无执行情况说明,如研发奖励制度仅有文件无落实。
七、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不完整,仅提供正文和会计报表无附注。
2、会计报表中各年度数据不一致,且无差异情况说明,如2015年报表与2014年报表数据不一致。
3、会计报表附注中管理费科目明细无研发费用数据,或与专项审计报告不一致,差异较大。
4、企业合并报表包含子公司数据不明确。
八、专项审计报告
1、专项审计报告不完整,无编制说明。
2、专项审计报告所附表格不规范,未按规定样式列示。
3、专项审计报告在计算研发费占比时,销售收入和总收入口径使用错误,销售收入应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收入是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4、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项目支出与申报材料中所附研发费用辅助明细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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