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减备案条件
更新时间:2024-11-24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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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申请条件
企业申请费减备案: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
注意: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任一方不符合条件,不予享受减缴。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一个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缴85%的上述收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为共同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可以请求减缴70%的上述收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十年内的年费)
复审费
费用减缴请求是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的,可以一并请求减缴上述费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只能请求减缴除申请费外尚未到期的费用,但该请求迟应当在有关费用缴纳期限届满前两个半月之前提出。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可以请求减缓的费用为复审费和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十年内的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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