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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28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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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建设30个文化生态保护区”。为落实纲要要求,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根据《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我部将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承担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七)在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二、申报区域和数量

申报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每个省(区、市)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

三、申报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报和设立程序

(一)申报地区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报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申请。

(二)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申请。请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于2024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电子版一并发送至邮箱)。

(三)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地区,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根据论证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地区名单,批复设立为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五、工作要求

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已经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是“十四五”时期文化和旅游领域的重要任务。请各省(区、市)文化和旅游厅(局)高度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申报工作,进一步提高站位,站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推进文化自信自强的高度,推荐能够显著体现中华文明特征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编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规划纲要,按时提交各项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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