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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的8个问题

更新时间:2024-12-0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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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何时开始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是否可以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三、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否可以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四、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1.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 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 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 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7.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设有分公司。请问,分公司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吗?如能享受是在汇总纳税时一并享受,还是分公司单独申报时享受?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因亏损或选择享受其他优惠等原因不享受高新15%税率优惠,是否不需要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七、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能否按照征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在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情况下,企业有权选择按照征税收入进行处理。选择按征税收入处理后,该笔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研发费用,企业仍可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加计扣除政策。

但需注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其中包括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的硬性要求。因此,企业在享受财政性资金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确保自身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

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果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税前扣除都是需要剔除的,但是在填《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的研发费用时,是不是应该包含这部分不征税收入支出形成的研发费用呢?

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当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时,对于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应纳入该明细表的研发费用计算范围内。

但请注意,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时,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当予以剔除。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准确性,避免重复计算或不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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