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
更新时间:2025-02-0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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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经常有一些关于使用地名在产品包装而造成侵权的案件,那么,如何使用地名才属于正当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关键是要判定经营者使用的地名是否在其固有的含义内,包括使用方式、形式、位置等,是否必要、合理、妥当。
例如: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的“鼎湖”为县及以上地名,“鼎湖山泉”为第32类水商品项目上的注册商标,且“鼎湖山泉”水商品具有较高知ming度。如果有其它地区的经营者将“鼎湖”标注在其水商品上,显然不符合事实,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水来源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明显不构成地名的正当使用。虽然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的经营者可以将“鼎湖”标注在水商品包装上面,但需要注意标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水源地:肇庆鼎湖区”,这样的方式完全合理,但要是在包装正中或瓶口等消费者Zui容易观察到的显著位置,以单独、大写、突出的方式使用“鼎湖”,就远远超出了标记水源地的本义使用,这种使用方式不必要也不合理,不再属于正当使用范畴,显然具有攀附“鼎湖山泉”商标知ming度的恶意,理应判定为侵权行为。
地名商标的正当使用究其根本,就是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这一点经营者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否则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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