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18051097905

法律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12-05 10:00:00
价格:请来电询价
服务模式:流程熟悉,一对一服务
服务优势:10年+企业,专业专注
服务区域:全国各省市
联系电话:18051097905
联系手机: 18051097905
联系人:褚小伟
让卖家联系我
详细介绍

1、独占权。

指只有专利权人才有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制造、使用、销售,对该专利获得享有独占的权利,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不得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使用、制造、销售专利产品;

2、许可权。

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

具体地讲,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

”但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件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的,也可以按前述办法执行。

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实施许可的专利,可以不征得专利人许可,但使用人应支付报酬。

3、转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可以出卖、赠与、抵押,也可以作价投资入股,继承转让是由于法定原因而发生的转让,当专利权人(自然人)死亡后,专利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转移给有继承权的人。

对于专利权的认定,是需要由专利发明人向国家的知识产权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合法的处理上才可以办理的,这样申请的专利权才具备法律效应,对于其它人员需要使用专利权,需要交纳相关的专利授权费用,并获得专利的使用权。

想要了解更多,欢迎来电咨询;

常理企业服务旨在为客户创造价值,提供品质服务,请您放心。十年+经验咨询老师,全程跟进,专业服务。



联系方式

  •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双银星座商务广场1幢1205室
  • 邮编:215000
  • 电话:18051097905
  • 联系人:褚小伟
  • 手机:18051097905
  • 微信:CPCXM1
  • QQ:91828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