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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 2024-12-16 13:09 更新时间: 2024-12-16 13:09

章 总 则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高水平科技强省,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设立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江苏发展,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鼓励开放合作,注重成果质量和贡献。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省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包括下列类别: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科技进步奖;


(四)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五)国际科技合作奖。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


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0项,二等奖不超过120项,三等奖不超过120项。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不超过10个。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本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技术技能创新性突出,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条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科学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的。


第十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本省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章 提名与评审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提名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提名者)提名:


(一)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第十三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审慎审查提名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按照规定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等内容;经公示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十五条 已获得国家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不再被提名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者。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组织,不再被提名为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者。


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遴选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等分类情况,设置若干评审组;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产生,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条 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初评建议;评审委员会对初评建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建议人选或者组织,以及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建议项目,应当经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记名表决通过;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三等奖建议项目,应当经评审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记名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省科学技术奖的受理、初评、综合评审结果等信息。个人或者组织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形成监督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成果、人选以及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授奖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颁发证书、奖金。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受个人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 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宣传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省其他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六条 本省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3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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