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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支持制造业企业有效投入奖补资金

发布:2024-10-30 14:51,更新:2024-10-30 14:51

一、申报范围

     奖补范围包括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两类。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可选择其中一类申报一个项目,获得奖补金额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一)改扩建项目。对经认定的设备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尖峰企业”或“链主企业”改扩建项目按不超过设备投入的10%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基础奖补)。

     (二)技术改造项目。对经认定的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设备投入的10%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基础奖补)。采用智能制造实施技术改造,按不超过经认定的智能制造设备投入的5%追加奖励(以下简称追加奖补)。

二、申报企业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园区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注册时间不晚于2022年12月31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在园区纳税、纳统的制造业企业;

      (二)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改扩建项目的,应为经发委认定的“尖峰企业”或“链主企业”。

三、申报项目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方向;

      (二)取得有效的立项文件,核准或备案时间不晚于2023年12月31日;

     (三)在奖补年度(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改扩建项目单个项目购置设备金额(需列入固定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含税),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购置设备金额(需列入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含税);

      (四)项目实施地及购置设备均在园区。

      (五)智能制造追加奖补支持的投入设备应已联网,并具备数据采集、传输等智能化应用能力。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基础奖补材料

     1.苏州工业园区制造业企业有效投入奖补资金申请表(需由所属功能区产业局出具盖章推荐意见),申请表形式详见附件1;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2023年度企业完税证明;

     4.年度设备投入达到500万元的项目,2023年度向“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

      5.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文件;

     6.项目申报承诺书,企业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在申报通知日前三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承诺书形式详见附件2;

     7.提供购置设备票据清单及票据扫描件,票据日期需在2023年度(如通过报关方式采购设备,具体奖补判定时间以报关单<或进口保税核注清单>进口日期为准,需在2023年度)。根据设备采购方式对应的具体材料要求如下:

     (1)方式一:通过物流报关公司或外贸公司(仅协助企业办理报关手续)购买设备。需提供报关单(或进口保税核注清单)、关税(如有)发票、增值税发票,海外订单或发票INVOICE(如有);

     (2)方式二:通过经销商、代理商购买设备。需提供经销或代理资质证明材料,并提供国内发票;

     (3)方式三:通过贸易公司(没有特定经销和代理资质)购买设备。需提供该贸易公司与供货商的合同(金额涉及商业秘密可不显示),并提供国内发票;

     (4)方式四:直接从设备制造商处购买设备。如在国内采购,需提供国内发票;如通过报关方式采购,需提供报关单(或进口保税核注清单)、关税(如有)发票、增值税发票,海外订单或发票INVOICE(如有);

      8.若票据开具的名目为定制化设备、组装设备、设备改造等,则还需提供明细清单;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项目投资中购置设备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须包含申报基础奖补设备清单、申报智能制造追加奖补设备清单(如有)(附有注协二维码),表单形式详见附件3、4,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中投资额的认定标准参照本通知(三)其他事项第2点要求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11.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追加奖补材料(除提供上述基础奖补材料外,应另行提供以下材料)

      申报智能制造追加奖补的,提供智能制造设备票据清单及票据扫描件;

      注:申报追加奖补的设备票据清单,不得超出基础奖补的设备票据清单范围。

      (三)其他事项

      1.对于同一年度获得其他同类奖补的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补。

     2.针对有效投入奖补申报项目,以下情况不予认定:(1)融资租赁设备;(2)自制设备;(3)模具、刀具、夹具、治具等非自动化工装用具;(4)与生产无关的设备;(5)未列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科目的设备;(6)单价低于1万元的设备(原则上不予认定);(7)不在苏州工业园区内使用的设备;(8)与清单不符且无法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设备;(9)二手设备(进口设备除外);(10)工程费、施工费、安装费、检测费、设计费、运输费、关税等;(11)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情况。

     3.园区经发委会同各功能区、财政审计局、企服中心严格按照《苏州工业园区支持制造业企业有效投入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依据企业的申报材料,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奖补相关工作。园区经发委未以任何形式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代理企业申报专项资金,也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企业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禁止社会中介机构以非法盈利为目的代理编制申报材料,一经发现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虚报虚构事实的,取消申报主体3年内申报资格,并记入社会法人失信记录。

     4.温馨提示:获得奖补后3年内,拟停用、闲置、出售设备预计达到15%的,企业应自行提前向所在功能区及经发委进行报备。截止日期: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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