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方式?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科技成果持有者可采用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五种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该条也采用兜底规定了“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一、自行实施转化
自行实施转化是由科技成果所有者运用自身资源和能力,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开展持续研发、产品化、商品化等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自主实施转化具有如下特点:科技成果的所有者与转化实施者相重合,不发生知识产权的权利转移;成果所有者自行承担转化的风险;成果所有者获得全部转化收益,独享后续开发成果的所有权。
通常来说,高校和科研院所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职能为主,其科学研究偏重于基础前沿,应用研究则处于成果转化的前期,这就导致其科技成果转化的产品化、商品化和市场化条件较差,甚至不具备条件,自行实施转化较少涉及。另一方面,作为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科研人员,因其不享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自行实施转化受到权力关系的制约。因此自行实施转化通常以企业为主。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尚需提高的前提下,自行实施转化一般以大型企业居多,较大规模的企业拥有较强的持续研发、中间试验、产品应用、市场推广等方面能力,其在自行实施转化上也拥有较强的实力。当然,对于前沿科技类项目的研发和转化,大型企业也需要借助一liu水平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力量和创新资源。尽管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有自行实施转化的案例,因资金、生产规模等方面实力与大型企业有明显差距,因而采用合作转化并申请财政资助的情况较为常见。
二、科技成果转让
科技成果转让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将科技成果(大多为知识产权)转让给科技成果受让人的活动。成果转让具有如下特点:转让方收取费用,但不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直接关联;成果未来收益与风险通过转让合同全部转移;受让方通常取得是知识产权所有权,对优化企业市场竞争格局有一定作用;受让方一次投入的转让费用较低,但后续研发成本会有较大支出等。
如前所述,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和创新人才资源,但在成果的后续研发、中间试验、产品应用、市场推广等方面能力存在“先天不足”。因此,科技成果转让方式一般发生在高校、研究院所和企业之间,从而形成高校、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的优势互补效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科技成果转让活动需要签署书面合同,对转让标的、价款、资料交付权义务作出约定。
三、科技成果许可
科技成果许可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通过与被许可人订立技术许可合同,授予被许可人实施科技成果的权利,由被许可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科技成果许可方式是国外普遍采用的技术转移方式,其特点如下:不转移科技成果所有权,被许可人只获得使用权;当科技成果中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相对较小;许可形式有多种类别,可供灵活选择。
根据许可人获得的科技成果使用权的大小及使用范围,科技成果许可类别有:
①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对科技成果的实施完全独自占有科技成果使用权,包括许可人在内的他人军被排除在外;
②排他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jia实施其科研成果,不再许可任何其他第三人使用,但许可人暴力实施该成果的权利;
③普通许可,是指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科技成果,同时保留自行使用该科技成果权利,并可以允许除被许可人以外的他人实施;
④交叉许可,是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各自拥有的科技成果使用权相互许可使用,互为技术许可人和被许可人。
科技成果许可活动中被许可的科技成果,其权限可以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包括成果使用权、产品生产权和销售权。从被许可人的权利大小来看,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的层级是递减的。许可的时间和地域范围也需要重点关注。与科技成果转让方式相比,许可方式的选择余地大,成本可控,在成果转化领域容易达成交易共识,是市场竞争中经常运用的重要手段。
四、合作实施转化
合作实施转化是指科技成果所有人以科技成果为合作条件,采取多种形式与他人合作,完成科技成果商品化的活动。它是供求双方各自发挥其研究开发、产业应用优势形成良好互补,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转化方式。合作实施转化的特点为:有利于发挥研发机构和企业在科研能力、市场开发能力上的互补作用;聚合多方资源,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成果转化的市场风险与技术风险。
合作实施转化主要适用的情况有:
①科技成果自身转化价值较高,但需要高额的转化投入,通过寻求实力合作伙伴共同实施转化的成功可能性更高;
②科技成果在技术创新上比较超前,但转化活动在法律、政策、市场、产业配套等多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需要通过寻求合作转化分散风险,提高成功率;
③成果的技术成熟度不高,需要在对口产业领域寻求企业,协同提高技术成熟度,促进成果转化;
④产品在技术上有一定成熟度,但工艺不成熟,需要借助企业力量完善工艺,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性价比。
由于合作实施转化涉及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分配关系比较复杂,并交叉了法律、管理、体制、政策等各种要素,在合作达成上有一定难度。通常在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介入,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前提下,对促成合作更为有利。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作实施转化合同要明确包括风险分担和利益分成在内的权利和义务。
五、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指将科技成果确定价格以资本形式投入企业,取得企业股份的转化方式,其实质是科技成果从技术要素转变为资本要素的过程。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有利于使科技成果供求双方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尤其重要的是,通过作价投资可以将科技人员通过股份权益进行利益“捆绑”,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转化方式特点有:
①融科技成果开发、实施、转化为一体,有利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产业化形成全链条的“闭环运作”;
②以利益共享机制与企业经营管理、社会资本相结合,促进科学研究的长远发展;
③通过风险共担机制,使成果拥有方与投资方“捆绑”在一起,降低成果转化的失败风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
④涉及法律、投资、工程、工商、管理等专业问题较多,实施程序也比较复杂。通常来说,适合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包括技术成熟度较高的成果、具有较大潜在市场价值的突破性原创技术、填补行业空白的实用化技术、需要培养市场的技术等。
05其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所规定的五种转化方式并非孤立和一成不变的,而是存在多种变化和综合情况。首先,各种方式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的情况,列如科技成果的许可方式,当达到一定条件后可能存在权利转让和作价投资的情况。其次,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双方,即有看看你选择单一的转化方式,也可能同时选择合作实施、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方式。Zui后,五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之外,法律并吧排斥其他“契约自由”的合理方式,比如“里程碑许可合同”就是以许可为基础的后续研究开发方式,再如合作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也可以与上述五种转化方式中叠加,甚至政府、企业、高校等机构综合利用研究开发、技术服务、作价投资等形式,共同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同样也应该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因此,法律规定五种之外的科技成果转化形式,更多是结合实际情况及市场需求,再五种形式之外综合或衍生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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