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17)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苏州市(含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常熟市、昆山市、张家港市和太仓市,下同)2025年度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纳入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需要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条件〉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17)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40号)文件要求,于2024年6月1日(含)前取得相关证照并正常营业,符合纳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管理条件。
二、申请受理
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自愿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1.申请时间:202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20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请流程
1.提交《苏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协议管理申请表》及填表说明中所列相关材料。。
2.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综合评估
对申请苏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管理的机构,市人社局组织专家评审组现场测评,依据《苏州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定点机构协议管理现场核查表》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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