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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 提交以后就万事大吉了吗?还有这些注意事项!

根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要求,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在这些阶段中,发明专利初审、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都是在申请费正确缴纳后就进行的。而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则需要在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基础上,并缴纳了实质审查费用,才能启动。

在专利提交申请后的等待审查阶段,还有哪些事项要了解和注意的呢?

在专利审查阶段,申请人可以针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但也有时限要求。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允许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只允许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此外的修改,是基于申请人发现了提交的文案存在错误时候,提出的一些非原则性修改。当然,也可以不进行修改,在等待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一并进行修改。

答复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专利审查阶段,根据专利的情况,审查员会发出授权通知书或者补正通知书,也有审查意见通知书,针对这些通知书答复也是一门学问,更是决定专利是否能获得授权的重要因素。因此,答复不可随意应付。这里分享几个要点:

请在答复期限内答复

在答复期限内答复,这是基本要求。如果超过期限了,即使再有道理,也会视为放弃。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问题,需要分类逐条答复。答复可以表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按照审查意见办理补正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不同意审查员意见的,应陈述意见及理由。

形式缺陷和实质性问题

形式缺陷补正处理,实质性问题需要陈述意见。形式缺陷是指文本撰写存在一些格式问题,一般可以通过补正消除缺陷;明显实质性缺陷一般难以通过补正或者修改消除,多数情况下只能就是否存在或属于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申辩和陈述意见。

答复和修改不得超范围

这个范围主要是指,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补正或者修改均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修改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如果超过了这些范围,答复或者补正是不能被承认的。特别是,如果需要补充其他材料,原则上也是不能被接收的。所以,原始撰写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十分重要。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怎么办?

专利审查或者授权阶段,如果因为一些原因,错失了相关处理机会,还可以进行恢复权利处理。恢复权利需要缴纳恢复费1000元,在提交恢复请求后,一并缴纳。这个恢复期限是,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人向专利局请求恢复权利,需要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缴纳恢复费,同时补办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

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此时,专利处于“授权未交费”状态,只需要缴纳费用,就能获得证书。

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要求在两个月之内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在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上述手续的办理,主要就是缴费。当然,如果涉及到其他问题,比如专利权转让,或者专利申请人信息的变更处理,等等,都可以在这个阶段完成。一旦缴纳了相关费用,专利就会进入证书制作状态,印刷的证书,以后不得修改。也就是说,如果专利与所要求的信息不相符,在专利授权未交费阶段,还是可以进行修改的。获得的专利申请权,也允许转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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