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是商标专用权人即出质人,用自己的商标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担保,从而使质权人获得一种权利质权的登记方式。
二、可以有哪些办理方式?
1、申请人自行办理。其中有三个办理地点可供选择,分别是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质权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出质双方按要求填写《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承诺书》(申请书和承诺书可以在商标局官网下载);
2、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
3、质押合同副本盖章(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要递交纸质文件,目前商标局不支持电子递交。
四、审查周期
申请登记材料齐备、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受理日期即为登记日期。国家知识产权局自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五、质权登记期限有什么要求吗?
当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作为从合同时,应在主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授信合同)签署后签订,故申请书及质权合同中所写质权登记期限开始日不能早于主合同签署日;当主合同和质权合同在一份合同中体现时,主合同和质押合同登记开始时间为同一天。但无论哪种情况,质权登记期限开始日以实际受理日为准。为保证出质双方利益,申请书及质权合同中所写质权登记期限截止日应晚于主合同截止日或与主合同截止日保持一致。若在质权登记到期前,产生不能偿还债务的风险,可办理质权登记延期申请。
六、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需要将拟出质商标的相同近似商标一并进行出质。若发生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等情形,质权人可能会将商标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以获取一定款项,从而使债权得以实现。处置商标时会涉及商标转让或移转业务,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同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故出质商标时的要求同转让要求一致,需要将拟出质商标及其相同近似商标一并出质。
2、质权登记到期后会自动解除质权登记,而无需办理质权登记注销。
3、除质权登记外,后续还可能涉及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变更,包括名义变更,担保债权数额变更;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延期;补发质权登记证书等业务。
了解更多可以随时致电咨询;
常理企业服务旨在为客户创造价值,提供品质服务,请您放心。十年+经验咨询老师,全程跟进,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