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及稳定运行,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大力度推进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并确保稳定运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 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年度奖励资金预算安排,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提出奖励资金拨付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奖励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奖励资金以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情况、上缴差别化电价金额等因素予以分配,兼顾考虑已安排支持钢铁企业的中央及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总额。
第五条 奖励资金是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钢铁企业的激励性奖补,由钢铁企业用于污染治理及维持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第六条 每年4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对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复核,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建议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奖励资金。
第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于每年3月底前开展上年度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奖励资金绩效自评价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企业材料造假、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弄虚作假、设施未正常运行等行为,经核实后,取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资格,并视情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并予以惩戒。
第八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违法违规使用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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