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作品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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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第三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分为了以下九类:
(1)文字作品:即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例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口述作品应该有相对的完整性,能说明一定的问题或者抒发某种情感,具有起码的独创性。
(3)表演艺术作品:即音乐、戏剧、曲艺、舞蹈和杂技等艺术作品。
(4)美术作品:即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作品。
(5)摄影作品:即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等介质上记录客观事物形象的艺术作品,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等。这里强调一下,著作权法并非保护所有摄影作品,纯复制性的摄影作品,如翻拍文件、书刊等,因不具有独创性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6)影视作品:即将事物形象、音响摄制在一定介质上,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包括电影作品以及采用与摄制电影类似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图形作品:即形象地展示事物的形状、结构和原理等内容的图形和模型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和示意图等等。
(8)计算机软件,即由计算机执行的程序及其相关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该类旨在对于未规定在上述类别的作品予以补充。
哪些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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