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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驳回的原因是什么

1、商标名称属于通用名称或描述性词语

商标法规定,仅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行业内通用的名称以及仅仅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2、违反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情形的规定

Zui常见的是“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发生误认”以及“不良影响”而被驳回。“误认”一般需根据商标标识与其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相悖之处,是否具有行业关联性从而具有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判断。

“不良影响”则需要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商标局对“不良影响”的审查较为严格,申请人需要具有较高的敏感性才能避免踩雷。

例如,“宫廷面王”商标中文字“宫廷”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理解为“来自古代宫廷中传承的味道”,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3、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

在有限的常用汉字、字母、图形范围内创造出数以千万计的商标,“撞衫”率日渐增高,这可不是谁丑谁尴尬的事,这是谁先申请谁获胜的事。

如果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图形构图、颜色等方面近似,容易被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的,会被认定为商标近似被驳回。

例如,华为申请“鸿蒙”商标与“CRM鸿蒙及图”组合商标,“茶颜观色”与“茶颜悦色”商标,都有两个显著字相同,且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所以未能申请成功。

4、缺乏显著性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 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前述两项规定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的标志。

常见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商标过于简单或者过于复杂的。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一个或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或者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索的组合等。

(2)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短语或者句子,或者普通广告宣传用语。此类句子或短语,相关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3) 日常商贸场所、用语或标志。这些商业贸易常用的场所、语言或标志,缺乏显著特征。

(4)企业的组织形式、行业名称或简称。这些被有关行业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用来呼叫其行业或描述其行业的组织形式,为行业公用,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5)仅有申请人(自然人除外)名称全称的。- -般来说,申请人(自然人除外)名称全称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识别为商标。

(6)常用祝颂语和日常用语、网络流行词汇及表情包、常用标志符号、节日名称、格言警句等。这些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大众使用,消费者通常不会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网络的日益发达,商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难以穷尽所有类型,是否具备显著性还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大众相关认知等各个方面综合研判。

5、审查员的主观倾向

商标审查是人工审核的,会存在一定的主观意识,所以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倾向也可能会导致商标被驳回。但是,商标审查员的专业素质还是无可挑ti的,商标因为商标审查员的主观倾向而被驳回的概率还是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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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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