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修订的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新公司法有较大调整。实务中“我是否该当法定代表人”、“谁更适合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有哪些责任风险”等疑问也一直存在。现结合具体法条,谈谈笔者的看法。
一、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及变化
新公司法第10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较原公司法扩大了范围(原规定为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新法第10条同时规定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解决了实务中法定代表人辞职难的问题。但需注意:一个人可能同时担任“董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此时辞任董事不代表必然辞去法定代表人,要结合公司决议和章程进行判断。
新法第11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原公司法无相关条款,但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61、62条有一致的规定,故公司法新增第11条,并不能被解读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降低了”。
二、法定代表人是怎样的人
1.法定代表人必然是自然人、成年人;而法人必然是一个组织。(《民法典》第57、61条)
2.根据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必然属于公司董事或高管(新公司法第10、265条),所以董监高承担的责任风险必然也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董监高相关责任风险见: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的概要归纳
3.法定代表人99%为公司董事;1%的例外是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未进入董事会。出现此种特例时,法定代表人本人、公司的交易对手均需引起足够重视,并检查公司章程中对经理的职权规定、对法定代表人的职权限制(新公司法第11、74条)。
三、法定代表人超出董监高范围的责任风险
法定代表人必然属于公司董高,那么一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高,比之其他董高,多了哪些特有的风险呢?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梳理:
1.职务侵权行为被追偿?
新公司法第11条第三款(公司法新增内容,但属于民法典第62条的平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民法典和新公司法针对法定代表人的追偿前提是“有过错的”而非“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似乎对法定代表人更加严厉。但法条中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有待讨论(章程规定好理解,有就有)。
2.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公司在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后,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其法律依据是《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为何实务中经常限制的是法定代表人,而非法条中并列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Zui容易核实且无争议,其他几个身份都需要证明且会存在争议。
3.法定代表人辞任后是否必然解除限制?
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包括新公司法第10条视同辞去),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是必然解除吗?Zui高法的意见是“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7条。
4.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名单(老赖)?
不会,Zui高院法发〔2019〕35号文件第16条“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所以一个人被纳入失信名单,肯定不是因为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可能是因为他同时是担保人、债务人等身份。
5.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拘留?
会的,《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的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而法定代表人是默认的主要负责人(除非有相反证据)。
5.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2022年《国务院安委会制定部署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指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责任,确实高于普通董事。但这个责任不是来源于本次公司法修订。
四、谁当法定代表人更合适
实务中各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基于种种理由有不同的安排,本文仅阐述笔者的见解和理由(不构成法律意见)。
1.法定代表人体现的是对公司的“执行事务”,而非“所有权”。故并非想当然“大股东出任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需“执行公司事务”,承担相应责任,享受相应权利。所以出于情面、好处,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可取。
3.董事会中“执行公司事务”Zui多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是Zui合适的。可能是董事长,也可能是总经理(根据章程授权);也可能是财务总监(比如投资公司),或者是首席技术官(比如科创公司),或者销售总监(比如经销授权光盘的公司)。
4.如果2个以上董事“执行公司事务”差不多,则“管安全生产”的董事更适合担任法定代表人,理由见前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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