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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 股东的风险责任在哪里

更新时间:2024-11-29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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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公司注销后,公司原有的债务就真的一笔勾销吗?

公司注销就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灭失。实践中有些自认为精明的股东不愿意主动将消息告知债权人、尽量避免“惊动”债权人,希望静悄悄地注册公司,甚至,自己虚构个清算报告了事。以为公司注销后原有的债务也就一笔勾销了。

但是,公司注销的前提是需要进行清算,而公司清算需要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定的通知和公告程序。

所以,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讲,公司注销后原有的债务未必就一笔勾销了。当债权人发现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及公告义务即注销公司的,其可以依据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此,首席法务员友情提醒:

1、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后,务必及时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虽转让(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东,在法律上不得对抗第三人。

2、公司清算时,清算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务必严格履行清算程序,即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清算,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股东可能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债权在经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后,执行程序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为了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法律法规对债权人通过追究债务人股东的责任来实现债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债权人依法有权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第18条、第21条规定了股东、出资人未缴纳出资、未足额缴纳出资以及抽逃出资、未依法清算等情形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根据前述规定,债务人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无力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以下情形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方式来实现债权: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抽逃出资的,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未依法清算的,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首席法务员友情提醒:

1、《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对于认缴制下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在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以及公司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情形下,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新《公司法》第232条将清算义务的主体由股东、董事限缩为董事,不再将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因此,基于未依法启动清算程序而需要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股东将无需再承担责任。

三、未出资的股东,多次转让股权后,历任的股东都有哪些责任?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未出资股权(指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出资期限届满未出资的股权)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股东的主要责任之一是出资责任,即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向公司缴纳注册资本。如果一个股东未能履行其出资义务,那么该股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席法务员友情提醒: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未出资,在认缴期限届满后转让股权有明显逃避出资的故意,不能免除出资义务。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未出资仍然受让股权,应视为其同意一并履行出资义务,故双方应承担连带出资责任。

新公司法第88条规定,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后未出资而转让股权,出资责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承担,除非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在未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四、出资的股东对未出资的股东,有没有连带责任吗?

Zui高法院根据公司纠纷中的审判实践,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五》,各有侧重地对《公司法》颁布以来的未明确事宜作出司法解释。

《公司法解释三》就主要针对的是股东的出资义务。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13第3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这一规定,事实上突破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界限。

首席法务员友情提醒: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补交出资,其他股东应当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是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两种责任:1、向公司补足出资;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五、公司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哪些?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包括以下类型: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应当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应当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实施后,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对此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在公司存在债务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将公司财产转让给自己或关联公司以逃避债务,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虚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减损

当公司出现经营困难需依法解散,但公司股东不及时进行清算或以其他手段虚假清算,会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相关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首席法务员友情提醒:

新《公司法》实施后,在公司解散时,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因此基于未依法启动清算程序的情形而需要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股东由于已无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将无需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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