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复审的书件
(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商标核驳通知书》原件、商标局寄送商标核驳通知的信封。
(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3)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4)注意:提交原《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商标,商品/服务及所填写的其它内容不能作任何改动。
2.申请复审所需的材料
根据驳回的理由,商标驳回复审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也不同,一般材料包括:
(1)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加盖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3)商标驳回通知书。
(4)商标真实含义、设计思想、设计证明,出具书面材料。
(5)企业简介及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复印件。
(6)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或复印件;企业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7)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度的证据材料。
(8)其他可证明企业产品度和销售量的合同、协议等证据材料。
3.商标驳回复审办理流程
(1)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驳回复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驳回复审申请书件:包括撰写驳回复审申请书、拟写驳回复审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驳回复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复审申请书件。
(4)商标评审委员会自收到《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5)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需要补正的,可限期补正;限期内未作补正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回全部申请书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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