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zongju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4]31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一般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一)实施对象。参加失业保险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劳务派遣单位。
(二)享受条件。参保企业(单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无历史欠费,审核当月参保状态正常,上年度未
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稳岗返还。“僵尸企业”、严重失信、不符合产业发展及环保政策企业不享受稳岗返还。
(三)返还标准。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按30%返还。2024年4月30日前补缴的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参与返还金额计算。
(四)资金用途。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五)业务审核。一般企业稳岗返还实行“免申即享”。各地对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下发的初筛数据进行复核,会同劳动关系部门剔除劳务派遣单位;会同发改部门审核企业信用情况;会同工信部门审核企业是否属于“僵尸”企业及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环保政策。除统计等部门认定的大型企业外,上年末参保人数大于等于300人的企业按大型企业执行。企业对划型等资格认定有异议的可在2025年1月31日前申请重新认定。
(六)资金拨付。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应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将资金拨付至单位对公账户,并可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单位资金拨付情况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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