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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流程以及认定条件

一、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流程

1、自我评价: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初步判断是否达到认定条件的要求。

2、网上注册登记:企业登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网络系统上确认激活后,企业方可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3、提交申报材料:

企业登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

同时向认定机构提交书面材料,包括: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对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五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与科技人员名单。

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抽取至少 5 名评审专家(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 60%,并至少有 1 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

审查内容包括:

合规性审查: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等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

独立评价: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主要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每名财务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

综合评价: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5、综合评审与实地核查(可能):认定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备案,报送时间不得晚于每年 11 月底。

6、公示与备案: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公示 10 个工作日。

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对报备企业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7、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颁发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二、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标准

1、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一年以上” 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 365 个日历天数以上)。

2、知识产权: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一般来说,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数量上也有一定要求,例如 1 类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 件以上,或 2 类知识产权(含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等)6 件以上(其中外观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

3、技术领域: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这八大领域。

4、科技人员占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 183 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员核算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5、研发费用占比:

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并且,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一般是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 100 分,综合得分达到 70 分以上(不含 70 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8、企业合规性: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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