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是否可以撤回?
答:专利权人可以撤回已经公告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共有人就共有专利权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应有正当理由,且不得附有任何条件。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问:开放许可声明公告后,哪些情形需要专利权人主动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答:(1)许可他人以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实施该专利的;(2)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3)专利权被质押,质权人不同意开放许可的;(4)专利权已经终止的;(5)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6)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7)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8)因专利权转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9)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10)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撤回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第(8)(9)两种情形,需要提交正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或准备办理相关法律手续的佐证材料。
问: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提交下列文件:《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撤回专利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之外其他正当理由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支撑所述正当理由的佐证材料;全体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撤回开放许可声明手续的,应提交代理委托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问: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如何提交?
答:通常情况下,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专利事务服务-专利合同审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模块在线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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