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可以判定商标侵权?1、有违法行为存在。
有违法行为存在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条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2、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就应该负赔偿责任。
销售侵权商品造成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损害事实:分为物质损害、非物质损害。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对非物质损害的认定,这理解起来很抽象,无法进行严格的举证判断,所以无需举证,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就可以认定有非物质损害。
2014年修订执行的《商标法》将原法第三十八条第( 二) 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无论侵权人是明知故犯还是碰巧使用,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无论知不知情都确切地造成了商标注册人的损害,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
4、反向假冒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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