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工程图形设计,并非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作为电子元件的立体布局的表达,并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产品。而发明被授予专利权的前提之一是具有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布图设计来说,虽然在某些阶段其设计方案和单元电路会有变化或改进,但设计思想不变,难以达到创造性要求的高度。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著作权的区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实用功能和技术因素上,其获得保护必须考虑实用性、进步性,具有较高的独创性要求。
著作权并不保护技术进步性和实用性,独创性要求比较低,所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能采用著作权法加以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虽然在形态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它既不是一定思想的表达形式,也不具备艺术性,因而不在作品之列。
布图设计权人所享有的Zui重要的权力是复制权,布图设计的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其中后者是对布图设计的专有实施,这已经脱离了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在集成电路领域,反向工程属于法定许可,但反向工程与著作权的修改权相矛盾。集成电路摩尔定律式的更新换代速度也与著作权动辄50年的保护期限不符。
而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更新换代较快,若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布图设计,则会因著作权的保护期过长而不利于集成电路业的发展。
【如何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保护】
申请集成电路布图,首先要求布图设计必须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不是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公认的常规设计。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布图设计仅保护根据网表设计出的布图,并不能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等。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主体
按照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3条的规定,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权;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权。
● 客观条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必须具备独创性。布图设计应当是作者依靠自己的脑力劳动完成的,设计必须是突破常规的设计或者即使设计者使用常规设计但通过不同的组合方式体现出独创性时,都可以获得法律保护。
● 方式和程序
目前,世界各guo主要采取三种取得方式:自然取得,登记取得,使用与登记取得,大多数国家采取登记取得制。我国也采取登记制度。
取得的程序:
(1)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
(2)初审;
(3)登记并公告;
(4)对驳回申请的复审;
(5)登记的撤销。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阶段需提交的材料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否撤销】
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产生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发行该登记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并予以公告。在当前审查实践中,通常是由撤销意见提出人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出撤销申请。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如下表),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首先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
【集成电路的专利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是芯片知识产权的核心,知识产权作为中美贸易战中另一个重量级的话题,不仅是美国打压中国的武器,也是中国科技实力提升的必由之道。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它并非是工业品外观设计,不能适用专利法保护。一方面,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来看,针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要求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这一点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言往往难以做到。另一方面,从专利的取得程序来看,专利申请审批的时间过长,成本较高,不利于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因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适用于专利法保护。
在专利保护方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虽然在形态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它既不是一定思想的表达形式,也不具备艺术性,因而不在作品之列,也不能采用著作权法加以保护。而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更新换代较快,若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布图设计,则会因著作权的保护期过长而不利于集成电路业的发展。
虽然现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无法给予有效的保护,但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过单行立法,确认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即给予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美国是Zui先对布图设计进行立法保护的国家,随后,日本、瑞典、英国、德国等国也相继制订了自己的布图设计法。1989年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此外,《知识产权协定》专节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问题,其缔约方按照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对布图设计提供保护。
在法规方面,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相对较晚。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特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科设计保护条例》,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自2001年11月28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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