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司法》确实引发了公司老板们的“减资慌“。所以,我有法务同行加我,让我再一期关于企业减资如何操作的话题。
对新修订的《公司法》)其中探讨Zui多的就是注册资本5年实缴的要求,在这个背景下,许多公司不得不做出一些“优化”。特别是一些认缴制下人为夸大注册资本的,许多挂名代持的股东,已经充分意识到了其中的风险责任了。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的法律风险:(一)减资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决议无效;(二)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减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股东瑕疵减资,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
所以,如何实缴、如何减资,确实是我们公司法务当好企业顾问必须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关于公司实缴(减少)注册资本过渡期的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一)新注册公司的实缴期限
新规施行后,对于2024年7月1日后新注册的公司,全面采用5年期的登记认缴制,从注册之日起开始计算5年实缴期限。(新注册的特定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的出资规定期限缴纳出资额。)
(二)已注册公司的实缴期限
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存量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将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设置3年的过渡期,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
1、过渡期后出资期限不足5年: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出资期限不足5年的,无需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期限继续计算;
2、过渡期后出资期限超过5年:剩余出资期限超过5年的,应当在过渡期内将剩 余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即从2027年7月1日起开始计算5年期限。调整后股东的出资期限应当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3年过渡期内,缴足认购股份的股款,即在2024年7月1日到2027年6月30日之内缴足股款。
(三)过渡期的减资规定
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对过渡期的减资也做出了相关调整,符合一定条件公示期可以缩短。根据规定第五条,已注册的存量公司公司在过渡期内申请减资的要求:
1、减少注册资本但不减少实缴出资,
2、公司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20日。
3、公示期内债权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公司凭申请书、承诺书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存量公司在过渡期内的特殊的减资程序。符合以下条件的存量公司可以适用该特殊减资程序:一是公司不存在未结清债务或者债务明显低于公司已实缴注册资本等情形;二是全体股东承诺对减资前的公司债务在原有认缴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全体董事承诺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减资的二种常用方案
公司减资,在法理上有多种形式,比如,有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有等比减资与定向减资,但常用的减资方案,常见二种方式为一般减资和简易减资。
关于一般减资,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一般减资的主要在于公司减资的公告形式以及“以等比例减资为原则,非等比例减资为例外”二点。
关于简易减资,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对于简易减资也存在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只有在公积金也无法弥补公司亏损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减资的方式弥补亏损,二是后续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前,不得分配利润。
三、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法》对于注册资本的有关规定,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包括:(一)由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二)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决议,该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四)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注意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五)实施减资方案。(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登记,公司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登记程序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减少公告,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再持相关的材料到窗口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2、备齐所需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3)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预约窗口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
五、公司减资中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事项:
1、只要减资使得公司偿债能力减弱,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偿债能力的减弱既包括目前偿债能力的减弱(已实缴的股东减资退还相应注册资本金)也包括未来偿债能力的减弱(免除股东认缴的出资义务)。
2、违反法律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ji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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