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主要包括以下九个类别:
【文字作品 】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语言文字、数字或者符号形式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文字作品不限于文学作品、产品说明书、以符号和数字等形式表现的作品,若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作,亦可属于文字作品,但音乐的词曲不属于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创作口述作品与以口头形式表演作品不同,对于前者而言,作品是在口述过程中被逐渐创作出来的,而后者则是对已有作品的表演。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作品不同于对这些作品的表演。例如,舞蹈作品是指对舞蹈动作的设计,而非舞台上的表演。
【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在确定美术、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时,应排除美感与实用功能无法分离的部分。
【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拍摄场景的布局,以及对拍摄对象、拍摄角度、曝光度的选择等方面。
【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与摄影作品不同,视听作品的特点在于画面的连续性。包括有声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其他录制在磁带、唱片或类似这一方面上的配音图象作品。
【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与美术作品不同,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虽也具有一定的美感,但其主要功能在于其实用性。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主要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这里的文档是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计算机软件既包括系统软件也包括应用软件,既包括闭源软件也包括开源软件。
【其他】
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其他尚未在现行《著作权法》中类型化的智力成果。
想要了解更多,欢迎来电咨询;
常理企业服务旨在为客户创造价值,提供品质服务,请您放心。十年+经验咨询老师,全程跟进,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