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充分调动我市广大科技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惠及民生,现面向全市开展2024年度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是在宿迁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的新型研发组织或社会组织,部、省属等条管部门驻宿单位。具备实施相关项目的必要条件,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具备为完成项目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基础;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申报的,须附合作协议。
2.申报项目内容具体,目标明确并可考核,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3.项目实施期内,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并确保项目实施期内在本单位完成项目任务。
4.重点支持工业、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含医疗卫生、资源环境、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等)开展的技术研发、示范、科技成果转化等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活动。支持聚焦“十五五”期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科技创新、科技治理决策相关重要问题开展研究,从战略规划、资源布局、产业创新、体制改革、政策法规、政府管理等方面提供战略咨询和决策支撑。
二、申报要求
1.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2.医学类项目需根据“医疗临床专科分类代码表”中的专科类别确定研究方向。
3.研究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人工智能等领域项目的,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在申报中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涉及安全生产等特种行业的,需在申报材料中提供相关行业准入资格或许可证明材料。
4.项目研究要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不符合节能减排导向的项目、规模化量产与产业化项目、无实质创新研究内容项目和一般性技术应用与推广项目均不予受理。
5.同一年度一个项目负责人限报一个项目,一个项目限一个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参与人参加超过2个项目的,取消本年度本计划申报资格。
三、注意事项
1.与申报项目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已获得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2.已申报2024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令性)的,可申请转评指导性项目,应线上填报《宿迁市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信息表》,上传指令性项目申报书,无需再报送纸质材料。项目主管部门在《2024年市级指导性科技计划项目推荐汇总表》备注中标注“转评”。
3.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县(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纳入市级机构编制管理的市各直属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其市主管部门审查推荐;部、省属等条管部门驻宿单位、在宿本科类高校以及市人民医院、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市属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由本单位负责审查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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