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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4-10-24

在先权利是一种在先取得的合法的权利状态,涵盖了多种类型的法律权利。我国商标法中多次出现了对在先权利的表述,其中第九条和第三十二条更是明确提到了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国商标法也有一些条款虽未明确表述为在先权利,却也使用了“申请在先”“使用在先”“已经注册”等词汇进行了描述,如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那么,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主要包括哪些呢?本文将针对在先权利的范围进行阐述分析。

  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具有较为明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在先申请的商标主要是基于保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而提交的注册商标申请;在先注册的商标,是指已经取得注册的、享有专用权的商标;特定主体的在先未注册商标,主要适用于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以防止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恶意抢注行为;在先使用的商标,主要是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包括未注册的及特定主体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等;在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也具备相关的在先权利;还包括其他在先法定权利,例如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已经合法取得并持续享有的权利,包括在先著作权、在先专利权、在先姓名权、在先肖像权、在先字号权、在先企业名称权,以及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在先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权等。

  为了保证在先权利制度的实施,我国商标法还规定了各种救济机制。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予以驳回申请;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先权利人在初审公告期内可以提出异议;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在先权利的保护,除了以上行政救济途径外,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亦规定了民事救济的办法。

  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对在先权利的规定不仅保护了商标申请人、商标使用人,也保护了其他权利人,这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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