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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实缴避坑指南来了

自去年12月底新《公司法》出台之后,公司成立五年内需要实缴注册资本就成为很多企业亟面临解决的问题,很多企业都希望用成本Zui低也是流程Zui成熟的——无形资产评估来实现实缴,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企业家朋友都踩了坑,或是给企业和自己埋了雷,下面就从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给大家讲讲如果在无形资产实缴过程中避坑。

一、用企业已有的无形资产绕一圈做股东实缴涉嫌虚假出资

很多企业家朋友总有一种这样的思维:企业的资产就是老板资产,那之前企业名下已有申请很多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软著等等,一直没有实际给企业产生价值,这次是不是可以借机盘活一下,先把企业名下的无形资产转到股东名下,再以股东实缴的名义转回给企业来完成是实缴呢,这样就可以节省一笔专利的caigou费用,是不是一举两得呢?

实际上这样是不可以的,企业已有的、名下的无形资产本来就已经是企业的资产,先转回股东再转回给企业,实际上不能豁免股东的出资义务,相当于是企业自己的资产打了圈又重新回到企业,这样实际是涉嫌虚假出资的。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选择合作机构的时候贪便宜导致评估实缴无效

很多企业在选择办理实缴业务的时候,习惯性选择报价Zui低的机构,殊不知便宜没好货,省钱不省心,甚至会造成评估实缴无效的结果,得不偿失。

评估是无形资产实缴的核心环节,评估的合规jue对了无形资产实缴的有效性。而选择评估机构的过程需要十分谨慎:

1、资产评估法要求委托人和是评估机构直接签定委托协议,签署评估协议的评估委托人,应当是评估标的的所有权人或者直接利益相关人(如公司股东),中介机构代为签署评估协议是不合法的。评估协议中要写明评估标的、,评估的用处、评估的费用,委托人应该提供评估所需资料,包括评估标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签字确认。

2、评估委托人应该直接付款给评估公司,评估公司评估完成后需要出具评估业务发票给委托人,不可以由中介机构代付,或者出具咨询服务费、往来款等项目发票都是不合法的。

3、资产评估法明确要求评估档案需要备案保存,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九条 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4、资产评估行业的报价有发改委和财政局的zhengfu指导价,恶意低价报价、甚至畸低报价的都是不合规的机构。

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为了追求低价,而选择一些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联合一些不合规的所谓评估公司,本着打一枪换个地方、挣块钱、赚差价的目的,报价很低但是实际上:

1、这些评估机构出的报告首先就无法做到流程上的四流一致,因为合同往往是中介机构代签、中介机构代付款(中介为了赚取差价)、由中介机构出具咨询类发票,这些都会造成评估报告流程不合法。

2、此类机构合作所谓评估公司、要么就是临时搭建的草台班子,要么就是随时准备改头换面,另起炉灶,对于合作的企业客户来说,不仅评估报告的内容准确度无法保证,就算是法律要求的评估档案保存、评估报告备案都完全无法做到。

3、甚至有的评估机构会在违规操作事发后甩锅,称公司公章和评估师名章被盗用,该评估报告与评估公司无关,导致大量的已评估企业申诉无门。

4、更有甚者,甚至某些无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本身就是虚假,用所谓的萝卜章来盖章,这样的评估报告显而易见是不可能有法律效力的。

再次提醒大家,在选择无形资产实缴的合作机构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甄别,别贪便宜,国家已经在鼓励创业创新的初心下,鼓励并允许大家用无形资产实缴出资了,就一定要注意流程合法合规,以免出现实缴无效、企业经营风险外溢到股东个人资产,出现鸡飞蛋打、悔不当初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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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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