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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2024年度第一批次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申报
发布时间:2024-07-06

一、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为拟上市企业、上市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拟上市企业,是指拟在境内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注册在园区的企业,或经认定的拟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主体在境外且主要经营主体注册在园区的企业,符合或基本符合上市要求,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上市企业,是指在境内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且注册在园区的企业,或经认定的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主体在境外且主要经营主体注册在园区的企业。

2、拟上市企业需已在园区金融发展和风险防范局备案,并取得《园区拟上市企业认定通知》。

3、申报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扶持项目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停止补助。

4、申报主体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监管部门认定申报主体在发行上市、资金募集或使用、并购重组、股权转让、股份减持、证券交易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追回相关奖励资金,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上市促进扶持专项资金。

6、申报主体承诺在园区持续经营,若迁出将已获得的奖励退回。

二、申报项目

1、上市奖励

对经认定的拟上市企业,针对不同阶段,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完成股改给予50万元奖励,辅导验收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申报材料受理给予150万元奖励,正式发行上市给予100万元奖励。

(2)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完成上市架构搭建给予50万元奖励,上市申报材料受理给予100万元奖励,通过上市地的证券监管与交易机构审核给予150万元奖励,正式发行上市给予100万元奖励。

(3)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境内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正式发行上市给予250万元奖励。

备注:苏园管〔2022〕3号文施行前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按照400万元奖励标准,扣除前期已获得的挂牌奖励,一次性补足差额。

2、挂牌奖励

对在全国股转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挂牌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

3、首发上市、再融资募投奖励

(1)首发上市企业按其首发募集资金投在园区的金额的2‰给予募投奖励,募投奖励Zui高1000万元。

(2)上市企业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或在多个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等方式实现融资的,按其募集资金投在园区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Zui高奖励1000万元。

备注:募集资金投在园区是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企业、上市企业在园区的子公司或上市企业控制的其他园区企业实施。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上市企业的主营业务,包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发支出、项目产业化投入等。补充流动资金、现金管理、财务性投资、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等行为不在奖励范围内。本次申报按照2023年度投资金额进行申报。

4、上市企业并购奖励

上市企业并购园区内企业的,每单交易金额在1亿元(含)到2亿元(含)的,奖励100万元;每单交易金额在2亿元到10亿元(含)的,奖励200万元;每单交易金额超过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并购园区外企业的,按上述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备注:并购是指上市企业以支付现金或发行股份等方式取得被并购企业的控制权或控股权且被并购企业被纳入上市企业的合并报表范围。原则上被并购企业所属行业应与上市企业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且与上市企业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上市企业多次收购同一企业股权以实现并购的,以交易金额的累计数为认定标准。本次申报项目为2023年度完成的并购交易。

三、申报时间

申报文件递交截止日期: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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