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去年招用失业人员、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因为不了解文件政策,没有申报享受重点群体优惠,现在还可以享受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二、企业招用失业人员、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实际工作不满一年要如何计算、享受优惠?
答: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具体公式如下: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江苏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Zui长不超过36个月。
三、重点群体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养老保险金,能否继续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答:企业招用不能继续享受,从事个体经营可以继续享受。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群无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关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故企业不能再继续享受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未对缴纳社bao等作出限制,如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一段时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保险金,可以继续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四、企业吸纳残疾人员就业,该人员也为重点群体人员,两项优惠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能同时享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七条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知识产权声明」本文(包括用图)旨在与您分享相关资讯与发展动向,无任何商业用途,如有侵涉版权及其他事宜,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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